关于工伤保险的常识(二)

发布时间:
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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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流程中遇到的争议及解决办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单位缴费率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认可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的协议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工伤治疗期间的相关规定:

1.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可以延长,延长期不少于1个月,不超过12个月。发生工伤的员工伤情严重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前15日内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单位没有异议的即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2.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该人员终止劳动关系。

3.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按规定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遇到紧急情况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待情况稳定后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

工伤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省市治疗的,须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复发的相关规定:

1.工伤复发的认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工伤复发享受的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3.工伤复发医疗费报销标准: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与工伤报销标准比没有区别。

4.工伤复发后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工伤保险义务

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将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情况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

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规定,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发生伤事故,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

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履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协助对事故伤害的调查核实,承担不认为职工是工伤的举证责任。

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要求配合劳动能力定工作。

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员工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负责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费用。


●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若用人单位难以为其安排工作,需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区别

●法律基础不同

工伤保险的法律基础是国家管理职能的实现。

意外伤害险的法律基础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



●性质不同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具有自愿性。保险方与被保险方之间属于自愿的契约关系,双方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缴费和理赔。


●目的不同

工伤保险以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和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为根本目的和宗旨,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原则。政府部门依法管理,政府财政负责兜底。

意外伤害险属于一种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具有分散意外事故伤害风险的功能,可以弥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者经济损失。


●缴费方式不同

工伤保险的费用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员工个人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企业收支不平衡时由国家财政进行补贴。

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国家财政不会给予保险公司任何补贴。 


●保障范围不同

工伤保险只针对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伤害。

意外伤害险的保障对时间地点和受伤原因没有过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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